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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伸贼手 聋哑女追要遭毒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维持固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9月3日上午9时许,张某伙同张峰、谭某(均另案处理)在从蚌埠市开往固镇的公共汽车上实施扒窃。当车行至固镇县连城镇前台村附近时,谭某将乘客李某(系聋哑人)裤子口袋内的350元现金盗走,在伙同张某等人逃离时被李某发现,李某下车追赶三人时,张某使用暴力将李某摔倒在地,致其身体多处擦伤,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09年9月21日夜,张某在家中被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或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固镇县人民法院遂以张某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蚌埠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固镇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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