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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可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两斤)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以上列举的行为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和犯罪情节而定。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另外,由于地域差异较大,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在全国各地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形势的需要,均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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