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从轻判处辩护分析
如何评价交通事故肇事罪案中的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如何把握交通事故肇事罪案中经济赔偿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核心要点】:交通事故肇事罪案中的“犯罪较轻”情形应该谨慎适用,对于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经济赔偿情况是否影响量刑,要关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予以综合权衡。
【笔者辩护案例】:被告人宣告刑为7个月
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情、叶某伥、江某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某物流运输公司广州分公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人:刘某瑞。
辩护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瑞2012年10月20日15时许,在S118线与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交叉口,驾驶粤AB000号中型厢式货柜车与江某驾驶的粤AFH000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江某依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和江某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江某依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瑞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肇事罪司机刘某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通知公司积极垫付了医疗费。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868428元,扣除交强险110000元后,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应承担 为614900元。
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某物流运输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121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500000元,不计免赔;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瑞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丧葬费26000元,提请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瑞定罪量刑,并出具 :建议对被告刘某瑞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审理过程中,因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依法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在被告没有赔偿绝大部分金额614900元的情况下,笔者作为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刘某瑞案发时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2,尽管被告没有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终能够得到赔偿;3,依据事故发生的现场,笔者重点询问了被告司机,在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中,被告司机的责任应当是六四分,适当减轻对被告的刑罚;4,辩护律师最后对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判处刑罚建议在9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审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刘某瑞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没有适用缓刑,主要是没有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瑞没有提起上诉。
【交通事故肇事罪如何量刑评析】
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被告人刘某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根据刑法133条的规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审判法院的传统量刑经验,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责的案件,量刑起点一般为有期徒刑二年,可以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
在本案具体宣告刑中,量刑评价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自首情节的评价。本案被告人刘某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
警并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减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如何选择调节比例,则应当结合具体案例和辩护律师意见。
2, 本案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了“120”对被害人进行抢
救,虽然最终被害人死亡,但是这种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意性不深,故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10%。
3, 扣除保险赔偿外,受害人家属损失还有多少没有得到赔偿,也
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考虑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该作为酌予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刘某瑞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上一篇文章: 危险驾驶罪下一篇文章: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