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量刑情节 > 文章正文
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1-29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轻处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轻处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20%。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轻度的,轻处20%;中度的,轻处30%;重度的,轻处40%。



【聋哑、盲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轻处30%;故意利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轻处10%。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



【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60%。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轻处60%。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轻处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5%;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2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7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50%。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