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取保候审 > 文章正文
办理自侦案件要慎用取保候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带有随意性。由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很难预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采取取保候审难以保证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

  二是管理落实不够,防范难以到位。一些活动能力很强的职务犯罪主体通过暂时获得的“自由”,给侦查活动、审理起诉工作设置障碍。

  三是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弛。由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可长达十二个月,缺乏时限上的压力和紧迫感,容易形成“立案一阵风,侦查马拉松”。

  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复杂,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件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窝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犯罪嫌疑人难。特别是对多种罪名、适用数罪并罚法律条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以保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

  二是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反侦查和抗审能力强,既有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的侥幸、畏罪和对抗心理,更由于其久居官场,心理表现复杂、多变。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拘的要拘,该捕的要捕,慎用取保候审。

  三是对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误解,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四是对口供不稳定、反复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此,应加强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对策,慎用取保候审。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