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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团伙伪造法院判决认定驰名商标南昌领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伪造法院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骗取他人钱财。今天,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诈骗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德中等4名被告人均系安徽省太湖县无业人员,其中张明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刑满释放。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遂通过QQ商标群联系到黄德中办理此事。

  黄德中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电子稿传给范李平。范李平从互联网上搜集了南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对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中审判人员等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尔后,范李平与何国中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何国中用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中院假公章在虚假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盖章。

  2012年1月,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公司代表毛某来到南昌,由何国中带到南昌中院审判大楼门口。按照何国中的分工,张明育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黄德中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来的12.5万元,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分别分得赃款5.5万元、3.5万元、3万元、0.5万元。

  2013年7月,迫于法律的威慑,黄德中等4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黄德中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公文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范李平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张明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判处主犯黄德中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分别被处以三年零十个月至三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金锋。

  金锋介绍,企业需要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大约需要3年时间,具有程序复杂、时间漫长、成本昂贵、风险性相当高的特点。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周期一般为6个月之内,审查周期短,成本低廉。一些不法分子如本案的4名被告人,看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巨大利润空间,不惜以身试法。

  金锋说,本案中,被告人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实施了伪造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的行为,并由被告人张明育冒充南昌中院的工作人员将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交给商标代理公司,4名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犯罪手段,诈骗钱财是犯罪目的,构成牵连犯,因此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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