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兰珊) 俗话说,“日间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在有着“全国最大复混肥生产基地”之称的山东省临沭县,有个化肥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半年时间侵吞公司货款4笔高达25万多元,此后3年间却因慑于法律的威严而整天过着惶恐不安的日子。在多日思想斗争后,其最终选择了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律鼓励改过自新者,违法业务员终因其自首被从轻发落。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其退赔涉案赃款25888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0年10月出生的王某涛系该县某村人,初中文化,原某化肥进出口公司职工。200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涛因财迷心窍,看到公司管理制度不严,决定“靠山吃山”弄点“易钱”,把黑手伸向了其所供职的公司发给客户的货物上,利用担任某化肥进出口公司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实施作案,将公司发给客户的化肥侵占据为己有,涉案总值高达258882元:是年2月,王某涛将公司发给青岛市某村付某的化肥侵占,价值49000元;同年3月,王某涛将公司发给兰陵县张某的化肥侵占,价值47000元;同年8月,王某涛将公司发给潍坊市某农贸批发部窦某的化肥侵占,价值101782元;同月,王某涛将公司发给青州市某农资公司刘某的化肥侵占,价值61100元。
另查明,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涛主动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警方在查明其案情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王某涛患有严重疾病(双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出庭遂中止审理。今年6月17日,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涛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同时,因罪犯王某涛双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某涛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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