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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原校长滥用职权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7

广西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原校长陈青山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青山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51岁的陈青山(女),是广西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原校长。

  广西电子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广西电子中专)系国营漓江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漓江厂)设立的学校,为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的学校。

  2003年6月24日,陈青山出任广西电子中专校长。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陈青山与唐荣发(另案处理)、副校长王秋萍(已死亡)、会计黄耀萍(另案处理)在王秋萍的办公室商量,决定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参加自考学习的学生注册为广西电子中专全日制在校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四人将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参加自考学习的1 430名自考学生注册为广西电子中专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中2008级938人,2009级365人,2010级63人,2011级64人。然后,用这些学生的名义申请国家助学金,共套取国家助学金2 806 500元。

  在套取到国家助学金后,黄耀萍等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国家助学金转回学校账户,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此外,陈青山在任广西电子中等专业学校校长期间,还指使学校会计黄耀萍设立小金库,并于2007年间从黄耀萍小金库中分三次挪用人民币170 000元,用于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

  2013年7月10日、7月11日,被告人陈青山将挪用的人民币170 000元款项以广西电子中专的名义作为入股国营漓江无线电厂幼儿园的股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青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外,被告人陈青山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青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青山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青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陈青山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青山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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