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债主同意以毒品抵债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29

中国法院网讯 (王永东 陈鹏飞) 他人欠款无钱可还,债主竟同意以毒品抵债。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樟树找到欠其5000元钱的、外号叫“队长”的人,要其还钱,因“队长”声称无钱可还,杨某便将“队长”身上的冰毒和麻果用来抵债。2014年1月26日杨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高安市陶瓷基地客满楼310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了2小包冰毒和2粒麻果。后杨某主动交代其家中藏有毒品,并带办案民警在其家中缴获41小包冰毒和24粒麻果。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家中缴获的冰毒净重27.395克、麻果净重2.287克;从杨某所住客满楼房间内缴获的冰毒净重1.159克、麻果净重0.172克。缴获的冰毒和麻果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