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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下车购物被撞伤 客车遮挡视线担责四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31

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唐诗) 客车售票员黄某途中下车购物,绕行至客车尾部横穿马路时,被摩托车撞为颅脑损伤,造成各类损失105.8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客车临时停车遮挡了摩托车驾驶员视线,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客车参保的保险公司赔偿42万元,不足部分由车主赔偿2.7万余元,并由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7月18日上午,贺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重庆永川区石牛寺村往王坪方向行驶至路边一商店时,售票员黄某下车去购物。当绕行至客车尾部准备横穿马路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

  黄某脑受伤治疗152天,支出费用22万余元。

  2013年11月6日,黄某之妻毛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及客车相关责任人赔偿。 诉讼中,鉴定黄某颅脑损伤达Ⅰ级伤残,产生各类损失达105.8万余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某驾驶客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一定程度上遮挡了摩托车驾驶员唐某的视线,该违法行为与黄某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摩托车驾驶员唐某忽视交通安全,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安全横穿公路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案情,确定驾驶员贺某、售票员黄某、摩托车驾驶员唐某分别承担40%、10%、50%责任。

   因贺某与车主之间系劳务关系,贺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车主承担侵权责任。挂靠运输公司对贺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客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挂靠公司承担。

  2014年2月26日,永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42万元;车主承担2.7万余元,并由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唐某承担47.8万余元。

  保险公司、车主和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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