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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彭宇案”始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05

七年前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彭宇案曾引起轩然大波,直至2012年1月案情真相披露,彭宇承认确与徐老太碰撞,舆论的质疑声才得以平息。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样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东莞版彭宇案。前不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

  小伙老伯摩托碰撞

  救人撞人各执一词

  2012年3月27日12时,20多岁的东莞青年谭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途经东莞市厚街镇新围往森林公园方向行驶时,遇50多岁的同村村民邹阿伯驾驶一辆摩托车迎面驶来,在此过程中,谭某的摩托车车头左侧与邹阿伯驾驶的摩托车左侧碰撞,导致邹阿伯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的违法行为。事发后,邹阿伯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小腿骨折,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邹阿伯回忆称,当时他从大岭山森林公园回家,下坡路有点往右拐弯,谭某驾驶的摩托车前轮碰撞他的摩托车车身左侧致其倒地后,谭某上前表示歉意,并称撞到他“不好意思”。在医院谭某再次表示歉意,并陪至手术后晚上9点多,当时邹阿伯家人也在。谭某的父亲跟邹阿伯表示不用担心,称明天来看望,并协商赔偿问题。但意外的是,后来谭某再也没到医院看望。

  事发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两辆摩托车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涉两辆摩托车发生过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2012年12月,邹阿伯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多个赔偿项目共51万多元。

  谭某则辩称其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谭某称,邹阿伯是驾驶摩托车时自己碰撞石头摔倒的。当时他送邹阿伯去医院,情况紧急,因双方认识,关系尚可,他就帮忙交了3000元。后来在交警多次强烈要求下,他又交了1万元。他是出于人道主义垫付,并非自愿。

  谭某还提出反诉,要求邹阿伯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3万元。

  对谭某的说法,邹阿伯非常气愤。

  三次开庭查明真相

  伤者获赔二十八万

  为了查清案情,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谭某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庭上称,当时他们都在一部小车上,刚好经过现场,因有树阻挡,谭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时,只看到车没看到人。两名证人跟此前在交警部门的供述一致,但另一名证人此前在交警部门的两次证词不一,先是称有见到谭某的摩托车撞到邹阿伯的摩托车后部,后称没看见。而谭某在交警部门的两次陈述亦不一致,先是承认相撞致邹阿伯左脚骨折断,后称是邹阿伯的摩托车碰到石头往前冲倒地,他放倒自己的车去看望。

  法庭上,谭某称,希望法院还其一个清白,让这个社会“好人不怕做”。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谭某所述,其并没有碰撞邹阿伯驾驶的摩托车,只是为救人将自己的摩托车放倒,则不管该车是左侧还是右侧放倒,如两车无接触或碰撞,该车应仅存在一侧受损的情况。但从鉴定说明可见,谭某的摩托车左右两侧均存在受损痕迹。而且,鉴定机构根据谭某摩托车左侧车身变速杆中部附似生物学组织及左脚踏处粘附的黑色类纤维物质,并结合邹阿伯驾驶的摩托车左侧部件、变速杆损坏情况及医院诊断证明中关于邹阿伯左脚损伤部位的描述,认定两车接触、碰撞可以成立。从痕迹物证角度,已较充分证实两辆摩托车事发时确已发生接触或碰撞。交警档案显示,谭某及其证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的亲笔陈述中,均证实两车有过碰撞。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两部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但因无法确认各自违法情况,法院按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谭某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保险过错责任,即邹阿伯的事故损失应由谭某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不分事故责任全部承担,超出限额的损失按50%比例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谭某赔付28万余元给邹阿伯。

  承办法官以案说法

  呼吁做人诚信为本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张卓林说,这本是一宗简单的交通案件,却因被告否认相关事实导致过程波折。张法官建议,当事人应当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该案中,如果邹阿伯事发当日就让谭某写下包含事发经过的字据或有相关录音为证,就可减少许多无谓的纷争。

  张法官呼吁,做人要诚信为本,敢于担当。发生意外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面对和承担责任。目前,社会道德风气令人堪忧。我们每个人都处在社会的洪流中,没有人能置身之外。只有每个公民都讲诚信,才会迎来社会诚信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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