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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被绑勒索5千万 用185公斤黄金赎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05
当时折合近5000万元;这起惊天绑架案20名被告人昨天在深圳中院受审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赎金真的就是黄金,而且有185公斤之多!发生在深圳的这起惊天绑架案,20名被告人昨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昨日的庭审只对几名主犯和部分从犯进行了法庭调查阶段,案件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直击
  一名从犯供述
  只拿到1万元酬金
  昨日上午,第一被告人张某光首先受审,其对绑架罪的指控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具体内容有异议。张某光称自己并不是本案的主谋,赖乙某才是,自己只是赖乙某的“马仔”,听从他吩咐行事。
  昨日下午,第二被告人赖乙某出庭受审时则全盘否认了张某光的陈述。他说,自己并不认识被害人张某,一直都是张某光说要他们去讨债,直到案发前一个星期他才知道是要去绑架,但当时自己已经骑虎难下无法脱身,只好跟着去绑架。
  这个供述在其余几名参与绑架的从犯当中也有体现。据赵某供述,他并不知道是绑架,以为是去追债,得手后他仅拿到1万元酬金。据其称,案发前几天,赵某在东莞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吴某涛,随后吴某涛找赵某去深圳和厦门帮其抓一个人,称是拖欠他一个朋友的钱,之后赵某四人在其安排下一起从东莞乘车来到深圳,随后去厦门玩耍3天后再回到深圳,众人于9月23日上午7时许左右出发参与了绑架。
  至于其余11名被告人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但3名主犯均称亲戚们其实并不知情,因为亲戚们在被委托收藏金条时并不知道这些金条是犯罪所得甚至根本不知道是金条。昨日出庭受审的3名主犯的3名亲戚也表示,他们只是觉得家人给了他们东西就要放起来,连里头是什么都不知道,因此对检方的指控表示并不认罪。
  准备
  租厂房用来关人 称追债找来帮手
  案件发生于去年9月23日,深圳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人大代表张某在福田中心商务大厦停车场负二楼遭多名男子绑架,被勒索赎金5000万元。之后张某以185公斤金条(经鉴定折合4872万余元)赎身。去年10月25日,主犯在福建落网,警方追回黄金约174公斤、赃款88万元以及小轿车一辆。
  记者了解到,这宗案值巨大的抢劫绑架案,行动过程不到5分钟。9名男子假装成搬运队员工,将张某堵在电梯间门口,随后实施了绑架。
  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光、赖乙某、赖长某预谋绑架被害人张某并在随后两个月内精心策划,租用了关押的厂房,准备了实施绑架所用的车辆、电警棍、胶带等作案工具。同时还以追债的名义请了被告人龙某成、吴某涛、赵某、闫某通、郭某东、魏某文帮忙并许诺在事成之后给予好处费。
  得手
  上午9时将人绑架 晚上7时收到金条
  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上述被告人共9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被害人张某公司所在的福田区中心商务大厦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绑架至事先租好的位于宝安区沙井上兴工业区第三排14号的一空厂房内。在将张某绑至厂房后,被告人吴某涛、赵某、闫某通、郭某东、魏某文得到了事先约定的酬劳并离开了深圳。随后,被告人赖乙某、张某光、赖长某在厂房内与张某就赎金展开了商谈,最终确定由张某电话联系公司财务及珠宝行筹集价值5000万元金条作为赎金并让龙某成到厂房看管张某。至当日晚上7时30分左右,根据双方约定,张某的司机将185公斤金条送至宝安机场停车场内,交给了被告人赖乙某、张某光、赖长某。张某光分得了80公斤,赖长某分得了20公斤,其余的85公斤则归赖乙某所有,同时三人约定以后不再联系,各奔东西。
  次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光在逃离深圳后,通知龙某成释放了张某。
  缉凶
  警方奔袭数省抓人 11名亲属卷入案中
  张某被释放后随即报案。深圳警方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赖乙某、张某光、赖长某3人,龙大某等6名参与者。
  去年9月27日,专案组在福建省漳州市某小区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光,并在其位于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的家中猪圈内挖出78公斤黄金,又在其关系人杨某武处缴获2公斤黄金。紧接着,犯罪嫌疑人闫某通、郭某东、赵某、龙某成、魏某文等人相继在东莞、贵州、云南等地落网。
  与此同时,2013年10月11日在福建警方配合下专案组对赖乙某、赖长某在福建的部分关系人同时实施抓捕,共抓获赖乙某前妻吴某琼、女友林某华,赖长某女友蔡某慧及赖乙某哥哥赖某文等9名犯罪嫌疑人,缴获赃物黄金74公斤。
  专案组在掌握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赖乙某、赖长某在老乡李某顺帮助下隐匿在漳州市云霄县的线索后,于10月25日,在漳州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在鲍鱼场内成功将两人抓获,当场缴获现金40万元,随后在赖长某父母处缴回20公斤黄金。
  据检方透露,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侦破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了窝藏被告人张某光、赖乙某、赖长某及为该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11名被告人,他们均为三人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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