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刑法学教授刘宪权谈“复旦投毒案”二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9
“复旦投毒案”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刘宪权教授。针对林森浩的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刘宪权作了细致分析,并表示这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只有过失犯罪,行为人从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的,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指出,本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心里非常清楚,且林森浩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同时刘宪权指出,在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说仅仅是给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就本案来看,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大。”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的是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加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认为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