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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脱逃终落法网 获罪领刑追悔莫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12

中国法院网讯 (崔建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本可获得缓刑免受囹圄之苦,却因取保候审期间擅自逃离居所,脱逃一年有余终落网而受到法律严惩。1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我真后悔了。我认罪,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柯尔克孜族,小学文化,新疆昭苏县察汗乌苏乡无业人员,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伙同艾依汗苏来曼(另案处理)、马强(另案处理)来到兵团七十五团农业银行1号楼4单元门口,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用自备的摩托车钥匙捅开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三人发动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三人将盗窃的摩托车骑至昭苏县阿合牙孜牧场欲出售,但未找到买主,就将摩托车抛弃在昭苏县喀拉苏乡上喀拉苏村的荒滩上后逃离。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在家被昭苏垦区公安局抓获。经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指认,公安机关找回被盗摩托车并将其归还失主。经依法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4200元。

  2013年6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犯盗窃罪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6月25日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采取取保候审并给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开庭时多次传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逃离居所杳无音讯,2013年8月7日该案被迫中止审理。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被依法逮捕,17日案件恢复审理,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我不懂法律,我以为摩托车找着了就没多大事了,法官已经告诉我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但是我没当回事,没想到又触犯了法律。”庭审中,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万分后悔。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木哈买提巴合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欲逃避法律责任,脱逃一年有余,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法院依法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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