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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市备货为名诈骗 男子获刑十年八个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14

中国法院网讯 (曹友喜 丁梅)  因超市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了能够继续把超市经营下去,用尽各种伎俩,骗取多人钱财共计七十余万元。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葛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七十九万六千七百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葛某华在蒙城县马集镇经营“海洋购物广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796700元。

  2012年12月,葛某华以经营超市资金紧张名义,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用其马集街振兴路82号门面房和皖SG588S尼桑车作抵押,骗取蔡某90000元、孙某34700元。后葛某华让其妹夫把该车租走,于2013年7月10日抵押给李某某借款。

  2013年1月,葛某华以超市备货为名先后四次向李某借款60万元,以其位于马集镇马集街振兴路82号房屋作为抵押,并把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李某。同年10月,葛某华将该处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办理了转移登记。

  2013年12月30日,葛某华以每日200元的租金租赁蒙城某租赁公司的现代小轿车一辆,租期至2014年1月30日。 2014年1月15日,葛某华经涡阳县某典当公司作中介,以给超市备货为由,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用该车作抵押,从闫某处骗取借款32000元,该款至今未还。租期到期后,葛某华用手机发信息给汽车租赁公司,告诉该车在涡阳县某典当行,让其自己去开,后葛某华逃匿。当月22日,葛某华采用同样的手段,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别克轿车,然后谎称该车属自己所有,用该车做抵押,骗取被害人范某某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96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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