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窃贼行为构成“入户抢劫”获刑十年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2-04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罗国发因入户盗窃时向受害人喷射辣椒水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望风的被告人陈国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保管赃物的被告人龙美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国发与被告人陈国昌经事先预谋盗窃后,于2014年3月25日与被告人龙美恋一同驾车至厦门市。同月27日下午14时许,罗国发、陈国昌窜至厦门市一小区,由陈国昌在电梯口望风,罗国发撬锁进入一户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蔡女士劳力士手表一块、戒指一枚及钻石手链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

  罗国发盗窃得手正欲离开时,被害人蔡女士及其朋友赶回家中,陈国昌立即告知罗国发并先行逃离。蔡女士及朋友发现家门敞开,遂将罗国发堵回室内。罗国发为逃离现场,持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向蔡女士及其朋友喷射,并趁乱逃离现场。事后,罗国发、陈国昌二人与龙美恋会合后驾车离开厦门逃往深圳。途中,罗国发将其所盗赃物交由龙美恋保管。

  2014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国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被告人陈国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美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国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罗国发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罗国发上诉称: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即使认定其构成抢劫罪,亦不应认定其为“入户抢劫”;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依法改判。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罗国发及二原审被告人所各自具有的上述犯罪及量刑情节,所作出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罗国发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连线法官■

  入户盗窃使用暴力 行为转化为抢劫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国发涉案行为的定性及量刑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二审承办人、厦门中院刑二庭法官徐艳。

  徐艳介绍说,上诉人罗国发的定罪及量刑涉及到转化型抢劫及“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罪名转化为抢劫罪。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上诉人罗国发在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辣椒水喷射被害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之构成要件,并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档定罪量刑。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维持原判。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