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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电动车的禁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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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因为具有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诸多优点,现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因电动自行车而引发的各类事故、纠纷也随之增加,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门槛,可以随心所欲。

 
  其实,任何一种交通工具,只要驶出家门,便与社会和公众产生了联系,它与机动车一样,同样有着法律上的禁忌。为此,交警部门呼吁,驾驶电动自行车,请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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