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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大部分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自由决定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并且权力越大,它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人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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