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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认定及量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2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狠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词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翻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病对妇女进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I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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