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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刑法中的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为刑法所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

  应该指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如借助风势﹑水势)﹑借助动物(如借助狗﹑蛇等)﹑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如借助儿童﹑精神病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法。

  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做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典型的案例就是遗弃罪。应当指出,刑法中的不作为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辩证唯物主义对研究刑法学因果关系的指导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即现代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取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论的‘基本内核’,在总结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基础创立的一系统科学的逻辑理论思维形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是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古往今来的中西方法学家们一直在深入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其中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较为成熟,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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