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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结果加重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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