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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认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实现好刑事审判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除准确审查与判断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之外,还必须准确审查与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相对实在、直观一些,比较容易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虚化、潜在一些,要求细致、全面地收集整理案件所涉各要素,加以综合审查判断,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

  审查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衡量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被告人年龄及智力、精神状况

  未成年的被告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虽常常因冲动而犯罪,但可改造的余地大,因而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成年人较小。但对待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应根据其现实表现和行为历史区分其主观恶性大小,不应作等同处理。

  被告人的智力及精神发育状况也是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对智力发育不完全、精神发育状况不佳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不宜与正常智力者相同,在量刑时可以留有余地。但对虽在日常生活中显示智力发育不够完全、精神发育状况不佳,却在犯罪前有预谋、犯罪中犯罪后掩饰罪行、逃避惩罚的被告人,尤其是之前尚有类似犯罪经历者,应认定其主观恶性大,在决定对其从宽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对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也可以不予从宽。

  2、被告人犯罪前行为历史及品性

  有过故意违法、犯罪记录又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大。惯犯、累犯及反复实施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主观恶性尤其大。

  一贯遵纪守法、踏实学习工作、性情和顺的人主观恶性小。道德品质败坏、视社会道德伦常为无物、存在恶习、缺乏是非善恶准则、性情暴戾的人的主观恶性大。

  3、被告人犯罪中行为

  预谋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临时起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大。犯意提起者、组织指挥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主观恶性较一般犯罪成员的主观恶性大。利用他人实施犯罪、雇凶犯罪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大。

  使用危险工具、物品作案,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作案,以残忍手段作案,在作案过程中以卑鄙、下流、残忍的方法手段折磨、侮辱被害人,行为不计后果、毫无节制,以及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对人民群众安全感产生极大影响、严重违背人伦的犯罪等,均显示出被告人有更大的主观恶性。

  连续犯的主观恶性较一次性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一次侵害多名被害人的被告人较侵害一名被害人的主观恶性大。

  在犯罪过程中犯意坚决者的主观恶性大。激情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激情犯罪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纠纷,被害人或被害人方有不当言行激怒被告人的情况下引发,在实践中应当予以正确认定。

  4、被告人犯罪后行为

  犯罪后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依据。犯罪后有积极救治伤者,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积极减轻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或出于真诚悔过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抚慰被害方,或者出于悔罪而向司法机关自首等等表现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或较作案时有所减弱。如果犯罪后分尸、毁尸、抛尸,为逃避侦查而畏罪潜逃、积极销毁或隐匿犯罪证据,甚至嫁祸于人等,则可以据此认定其主观恶性大。

  对于事前周密预谋,犯罪中肆无忌惮作案并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被告人,虽于犯罪后自首,也应当认真审查其自首行为中所代表的悔罪诚意大小,从而准确判断其主观恶性。对于作案前即预谋自首以逃避法律严惩的,应当认定其主观恶性大,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在事后赔偿的问题上,也应当从赔偿是否能体现悔罪诚意这一根本点出发去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变化。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竭尽全力赔偿损失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减弱;对于平时即仰仗家庭经济基础好而目无法纪的人,如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虽有赔偿也可对其主观恶性不予低评,因为这种赔偿不需努力即可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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