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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车票、倒卖伪造车票如何惩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随着1996年电子软票的正式启用,铁路部门开通了计算机售票和联网售票业务,火车票的印制和使用也比过去卡片式硬票方便很多,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售票效率。电子软票在设计时加大了防伪力度,使用了专用纸张和条形码,对于防止不法分子制售假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上述手段依然容易被伪造,尚不足以彻底防止犯罪分子制假售假,加之旅客购买火车票后,在上下车和进出站过程中铁路部门一直沿用传统的人工肉眼检票,没有专用的机器设备协助识别,导致很多仿真度高的假火车票不能被及时发现。

  一、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倒卖车票行为而达不到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严重标准,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具体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二、倒卖车票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能被劳动教养。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处理标准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伪造、倒卖票、证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倒卖火车票,经教不改的。”应当注意,劳动教养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又经教不改,实践中以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劳教为前提。

  三、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被处以刑罚。

  倒卖火车票、船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犯罪,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因此,只要倒卖火车票、船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同时,应当注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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