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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第一,符合罪行相一致的原则,罪行与社会危害性一致。

  确定量刑起点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适当的起点,应“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犯罪构成事实,是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与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联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它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确定行为罪刑责任的根据,也是寻找并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根据。量刑适当,首先要做到量刑起点适当。以适当的量刑起点,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一步。

  第二,符合各种量刑情节的客观情况,罪责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致。

  确定量刑基准适当。根据《意见》的规定,量刑基准应根据各种量刑情节确定,要考虑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主从犯等犯罪事实,这些量刑情节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并确定量刑基准的依据。要适当量刑,必须保证量刑基准适当。只有量刑基准适当,才能保证量刑适当。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二步。

  第三,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体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确定拟宣告刑适当。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既要打击犯罪,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又要实现特殊预防,威胁警戒潜在的犯罪者,打防结合,实现“双面预防”。同时,还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鼓励立功坦白、检举揭发,要在庞杂的量刑情节中合理考量,综合考虑累犯、自首等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拟宣告刑。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三步。

 第四,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确定宣告刑适当。确定宣告刑,应当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根据《意见》规定,如有特殊情形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官享有10%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之内的结果,即“根据形势所需”的结果,也是特定案件的结果。这是量刑适当的第四步。

  以上四个步骤,具有前后顺序,每个步骤不再是“估堆”,都有数量表达;前后步骤不可逾越,不可颠倒,以实现量的积累;依次按步骤进行,为量刑适当提供了方法保障。这个标准如果能形成共识,将为刑事案件减少抗诉,降低上诉和改判、发回重审,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如此,还有利于实现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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