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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胜学等金融诈骗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1-31

关胜学等金融诈骗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一中刑初字第511号


  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 关胜学。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 魏大忠、李琳丽,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朱安定。大学文化,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0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 王凤山、马军,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胜学及其辩护人魏大忠、李琳丽,被告人朱安定及其辩护人王凤山、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关胜学伙同被告人朱安定,于2000年2月,借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办理开立存款帐户手续之机,将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偷盖在空白的信汇凭证上填写转款给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的内容,二被告人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骗得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使用伪造的汇款凭证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胜学在开庭审理中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偷盖印章,银行录像带与其无关、赃款均用于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还款等用途,其个人没有得款。
  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魏大忠、李琳丽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关胜学没有非法占有3000万元的目的,存款单位明知存款是给中国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使用。关胜学对3000万元没有支配权。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关胜学偷盖了印章,仅凭关胜学填写信汇凭证,不能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当。
  被告人朱安定在开庭审理中辩解:其不可能诈骗自己银行的钱,3000万元被转走是因为中国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总裁靳树增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
  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有伪造信汇凭证的行为,朱安定对3000万元不具所有权。本案中没有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朱安定不构成犯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提供了两份收条,以证实陈维民收到了靳树增付的业务款及赵忠全收到亚视信用证保证金200万元的情况。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提供了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以证实该公司表示承担向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偿付人民币3000万元义务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
  2000年2月,被告人关胜学伙同被告人朱安定,采取偷盖存款单位印鉴的手段,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广东发展银行信汇凭证,骗取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划至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帐内。被告人关胜学获赃款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来安定以借款名义获取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作案后,被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察觉,二被告人被分别查获归案。案发后所骗人民币3000万元除追缴赃款人民币650余万元外,其余人民币2300余万元未能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靳树增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关胜学与朱安定相识。其通过中间人盖喜文介绍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后由关胜学、朱安定经办,向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划款人民币3000万元。该款用于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还款及其他业务往来,其中以业务费的名义,付给关胜学好处费200万元;以借款名义,付给朱安定50万元。在划款后,关曾讲过在存款单位开户时,他在朱安定配合下,在银行信汇凭证上偷盖了存款单位印章,关让靳树增帮助将存款单位开户当天的银行监控录像带抹掉。
  2、证人陈维民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盖喜文与靳树增相识。并应靳树增的请求,经过公司董事批准,将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存入了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并收取了靳树增支付的定金50万元。2000年3月,在公司会计查询银行存款余额时,发现该款被人划走了3000万元。朱安定解释为因为银行电脑故障,余额有误,并以银行名义写了证明。
  3、证人李轩证言证实:由陈维民经手,将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存入了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2000年3月3日,公司会计发现存款中的3000万元被人划走。经过与未安定联系,航天桥支行开具了证明,证实电脑故障,余额有误。
  4、证人盖喜文证言证实:其通过陈维民帮助靳树增拉过一笔存款,之后靳树增与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为此靳树增向其公司投资438万元,靳树增还向其公司还款50万元。
  5、证人李辉证言证实:2000年2月18日,其去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为公司开户存款。开户时朱安定、关胜学和银行营业员在场,其间朱安定、银行营业员离开过开户室。2000年3月3日,其通过电话查询,发现存款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被划走。
  6、证人胡珍证言证实:2000年2月18日,其是在开户室接待的存款单位,其间她与朱安定都曾离开过开户室。
  7、证人陈素娟证言证实:2000年3月13日,朱安定让其为新世纪国际租赁公司开具了余额为5000万元的帐户交易清单。该公司的存款余额实际为2000余万元。
  8、证人李佳证言证实:2000年2月22日,朱安定带一名男子到柜台转款。朱安定让营业员查询了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帐号,由那个男的填写了银行信汇凭证,将款汇至工行八大处分理处。
  9、证人杨别证言证实:2000年2月27日,朱安定将银行监控室的录像带拿走,在2月28日晚上又送还了。
  10、证人李明、沈思义证言证实:2000年2月、3月,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还款300万元,向国家安全部某单位还款542万元。
  11、证人杨华森证言证实:2000年3月,关胜学向其所在的津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帐内汇入200万元,部分提成现金,余款全部转走。
  12、被告人朱安定预审阶段供述证实:其与关胜学在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户当天密谋,由朱安定将银行营业员支开,关胜学借机偷盖存款单位印章。朱安定在存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时,看见关胜学在银行信汇凭证上偷盖存款单位印章。关胜学、朱安定利用偷盖印章的银行信汇凭证,由关胜学填写了内容,将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划入了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帐内。划款后,朱安定在关胜学的请求下,将办理开户手续当天的银行监控录像带窃出,并与其他监控录像带调换,致使开户当天的银行监控录像被抹掉。
  1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等书证证实: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等公司的基本情况。
  14、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进帐单等书证材料证实:2000年2月18日,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开户,并存款5000万元,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于2000年2月17日在该行开户,并存款1000万元。
  15、书证广东发展银行信汇凭证证实:2000年2月22日,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使用信汇凭证将3000万元转入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
  16、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的帐目等书证材料证实:该公司在收到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000万元款项后,部分用于归还欠款,部分用于其他业务往来款。
  17、朱安定所写信函及银行专户交易清单证实:在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查询余额后,朱安定向该公司出具信函及交易清单,表示银行电脑故障,余额有误。
  18、土地管理部门证明证实:靳树增提供给朱安定的土地使用证明是无效的。
  19、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涉案的银行信汇凭证上的字迹为被告人关胜学填写。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实:涉案的银行信汇凭证上的印章为真印章盖印。
  21、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的基本情况。
  22、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文件一份证实:被告人朱安定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的任职情况。
  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用以证实陈维民收到靳树增业务费的收条,与经庭审质证的陈维民、靳树增的证言及被告人关胜学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此项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用以证实赵忠全收到亚视信用证保证金200万元的收条,其内容已为经庭审质证的靳树增的证言所否定,且杨华森的证言亦证实,该款已通过津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帐号为关胜学部分提现,部分转出,因此该证据不能证实关胜学从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领出的200万元用于亚视中心的业务费用,对此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了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用以证实本案未造成损失,但因没有实际的还款结果,不能证实没有实际损失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
  被告人关胜学及其辩护人魏大忠、李琳丽,被告人朱安定及其辩护人王凤山、马军关于二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在存款单位到银行开户前,就对由关胜学在银行信汇凭证上偷盖存款单位印鉴,进行了共谋。存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时,在未安定的配合下,关胜学偷盖了存款单位印鉴,并由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将存款单位的3000万元转出。可见二被告人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并积极实施了上述行为。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关胜学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朱安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魏大忠、李琳丽,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王凤山、马军关于二被告人不能支配300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将存款单位的3000万元,转入北京瑞达国际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之后关胜学以支取业务费的名义获得其中200万元,来安定以借款的名义获得其中50万元。虽然其他款项不由二被告人支配、使用,但并不因此影响二被告人使用伪造银行信汇凭证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关胜学关于其没有偷盖印鉴,银行录像带与其无关的辩解,其辩护人魏大忠、李琳丽关于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关胜学偷盖印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安定在预审阶段的多次供述证实;其看见被告人关胜学在存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时,在银行信汇凭证上偷盖了印鉴,此情况与证人靳树增所证实的关胜学在划款后对其讲了在存款单位开户时偷盖了印鉴的情况吻合,且为朱安定、靳树增证实的关胜学让朱安定偷抹银行监控录像带一节所印证。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关胜学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王凤山、马军关于没有证据证实朱安定伪造信汇凭证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被告人供述,以及银行营业员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朱安定与关胜学预谋在存款单位开户时偷盖印鉴,且配合关胜学实施了上述行为。划款时,由朱安定提供了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关胜学将该帐号填写在银行信汇凭证上后,将存款单位的3000万元转出。由此可见,被告人朱安定实施伪造信汇凭证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盖存款单位印章的手段,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严惩。被告人关胜学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朱安定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辩护意见,由于目前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20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返还,因此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胜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朱安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关胜学、朱安定犯罪所得赃款,发还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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