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走私犯罪 > 文章正文
私普通货物、包庇罪数罪并罚辩护与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03

私普通货物、包庇罪数罪并罚辩护与判决

卢海林等走私普通货物、包庇案刑事裁定

(2012)琼刑二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海林。系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杨康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胜利。系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茂名市水东镇汇丰烟酒茶行经营者。

  2010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12年4月15日,因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被本院依法释放。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海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审被告人李胜利犯包庇罪一案,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卷宗、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9年8月,黄礼深(在逃,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卢海林在海南省海口市以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进口橡胶手套的报关手续。2009年12月,黄礼深以卢海林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由卢海林以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海口负责办理进口橡胶手套的报关手续。

  2009年8、9月间,茂名市康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某(已决定不起诉)与茂名凯盛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人许庆宁(在逃,另案处理)商定:麦某在国外购买橡胶手套后,以包税的形式委托许庆宁代理进口橡胶手套,麦某按每柜约人民币5至6万元的价格付给许庆宁,作为办理进口橡胶手套报关手续的费用,包干货物的海关税费、港口费、国内运费等费用,许庆宁、卢海林负责将货物运至麦某指定的地点交货。随后被告人卢海林受黄礼深的指使,在海口市以伪造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等单证,以新橡胶手套次品的品名、每吨480至550美元的低报价格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橡胶手套。海关放行后,卢海林联系车辆将进口的橡胶手套运往茂名交给许庆宁,并通知许庆宁汇款缴交报关所需费用、提取已经发运的橡胶手套。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麦某以每吨3394至4154美元不等的价格从马来西亚顶级手套公司购买了8票10柜共264262.8千克的橡胶手套后,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将顶级手套公司从马来西亚装船发货时的集装箱号码告知被告人卢海林及许庆宁。卢海林收到集装箱号码后,先后以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凯昇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以黄礼深实际控制的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为收货单位,并将伪造的与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等单证提交给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向海口海关低报价格申报进口了上述264262.8千克的橡胶手套。许庆宁、卢海林低价申报进口的264262.8千克的橡胶手套价值人民币6819901.34,偷逃应缴税共计人民币2216582.9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海林出生于1987年12月27日,实施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及抓获被告人卢海林的经过。

  3、证人证言

  (1)证人麦某的证言证实:

  2009年9月,其在马来西亚联系订购橡胶手套都是分拣后就可以销售的合格品,不是用于回炉再生产的次品。其和马来西亚的供货商商谈以每吨橡胶手套1800美元至2300美元不等的价格订购橡胶手套,由马来西亚的橡胶手套生产厂家负责提供手套并运到其指定的中国口岸。2009年8、9月,其与许庆宁商定,其在国外订购橡胶手套后以每柜5.6万元的代理费将海关税费、港口费用、交货前的国内运费等包给许庆宁,由许庆宁代理进口。经许庆宁安排,其与许庆宁、卢海林在许庆宁家楼下的茶庄见面,得知其在国外订购的橡胶手套将在海口市报关进口,卢海林负责在海口市办理橡胶手套的查柜、联系车辆等事宜。但其与许庆宁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其明确告诉许庆宁其委托进口的货物是马来西亚生产的一次性检查手套,没有将进口货物的价格告诉许庆宁。因马来西亚橡胶生产厂家没有提供给其任何文件,其也没有提供任何文件给许庆宁、卢海林,他们也没有向其提出提供文件的要求,其没有见过进口橡胶手套的报关单、税单等凭证。其收到马来西亚供货商关于橡胶发货时间、集装箱号等内容的电话通知后,将集装箱号转告许庆宁或卢海林,以便许庆宁、卢海林为其查看橡胶手套是否运到海口口岸。马来西亚供货商将橡胶手套装进集装箱发运到香港后再换船将装在同一集装箱内的橡胶手套转运广州、海口口岸,在香港仅换船不换集装箱。其从事橡胶手套贸易多年,了解到委托许庆宁代理橡胶手套进口所需要的包干费低于正常缴交的费用,为了使自己进口的橡胶手套在国内市场有价格竞争力,所以委托许庆宁办理进口报关。

  (2)证人梅某明的证言证实:茂名市凯胜发展有限公司是做橡胶生意的皮包公司,法人代表是黄礼深,没有厂房只挂营业执照。其通过Subtian购买的橡胶手套都是合格品,为便于黄礼深报关、转付货款,其将Subtian确认的价格、规格质量标准告诉黄礼深,黄礼深与Subtian联系后,负责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并将货运到其公司。2010年3月,其在马来西亚购买20吨橡胶手套到岸价为每吨约1.1万元,其以每吨5万元的包干费包干给黄礼深。6月,其以每吨到岸价1.6万元的价格在马来西亚购买24吨橡胶手套,以每吨6.5万元的包干费包干给黄礼深代理进口。黄礼深先将橡胶手套运到香港,在香港期间,利用他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制作不真实的报关单证,将货物名称由“橡胶手套”改为“新橡胶手套次品”,价格也改低,另外租船将装有橡胶手套的原集装箱运到海口,再让他事先安排在海口的员工以香港公司制作的不真实单证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海口员工通过手机短信向其询问集装箱号并联系汽车将货运到其公司。由于黄礼深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将符合标准的橡胶手套申报成橡胶手套次品,申报价格也较成交价格低得多,为了隐瞒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需要,当黄礼深安排员工从海口将橡胶手套送到其公司时,随附的送货单也在保证总货款的情况下,将单价低报、数量报多。

  其听说黄礼深在香港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名字里有一个“景”字,黄礼深在将要报关进口的货物运到香港后,利用该公司制作不真实的报关单证,更改货物名称,改低价格,为偷逃海关税款提供帮助。

  (3)证人陈某让(北际医用塑胶(南昌)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的证言证实:北际医用塑胶(南昌)有限公司曾向茂名凯盛公司、佳昇公司购买橡胶手套并检验、包装后进行销售,2007年、2010年该公司分别向茂名凯盛公司、茂名佳昇公司汇款5万元和20万元。

  (4)证人邱某生的证言证明:其任广州华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曾从茂名凯盛公司、茂名佳昇公司购买过橡胶手套,当时是一个姓黄的人和其公司进行电话联系,姓黄的人介绍可以从马来西亚、泰国进口橡胶手套,并寄样品过来,双方就商品品质、价格、总量等磋商后达成协议,手套是合格正品手套,价格约每吨2万元,但姓黄的人说,给其公司开的发票只能以新橡胶手套次品的品名和每吨4000元左右的价格开,开发票时将吨数多开,价格低开,保持总金额不会有太大差异,是为了保持和他们进口报关时的品名和单价保持一致,因为他们报关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2010年6月,其公司以每吨约2万元的价格向凯盛公司购买12吨橡胶手套,但凯胜公司是以每吨4700多元、数量为53吨给其公司开发票。

  (5)证人王某妮(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9年8月,黄礼深与其电话联系后和卢海林一起与其商谈在海口报关进口橡胶手套所需手续以及报关代理费用等细节。2009年8月至年底,其代理黄礼深、卢海林以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代理进口10多票橡胶手套。2009年底,黄礼深委托其帮忙注册成立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黄礼深将卢海林的身份证、租房合同及公司名称等资料交给其用于注册公司,后来卢海林一直以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委托其代理报关进口橡胶手套。每次货物到达海口后都是卢海林将报关用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交给其,其拿这些单证去报关、报检,卢海林拿税单去缴税。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除卢海林外,其没有见过别的员工。海关在估价时问过进口的橡胶手套的用途,卢海林解释称是准备回炉熔化后做鞋底用的。其公司与卢海林合作后,卢海林提议给其一本空白的委托报关协议(提前盖好飞捷达公司或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需要报关时由其公司的人直接在委托方签“卢海林”的名字,其表示同意,所以委托方“卢海林”的签字是由其或者报关员吴某庄签字。2010年中秋节前,民警通过海关现场业务处的关员找其,让其通知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货主过来问点事,其按照海关的要求多次与卢海林联系,但卢海林关机,过两天,卢海林回电话,其告诉卢海林海关需要他过来询问有关货的事,他就过来了。经王某妮辨认,辨认出黄礼深。

  (6)证人吴某庄(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间,卢海林先后以飞捷达公司、凯昇公司的名义委托王某妮以永联通公司的名义代理报关进口橡胶手套,每次货物报关前,卢海林将提单、合同、发票等单证交给其或者王某妮后,其或者王某妮按照卢海林提供的单证进行申报。税单出来后,卢海林自己拿税单去缴税,有时需要验货时,其和王某妮会跟卢海林一起去现场。卢海林以现金形式将代理费支付给王某妮。在代理飞捷达公司、凯昇公司报关进口橡胶手套前,王某妮告诉其,卢海林报关所用的报关协议上的委托方已经由卢海林盖好飞捷达公司的章了,在为卢海林报关进口橡胶手套时只需要在委托方签上“卢海林”的名字就可以了,所以代理飞捷达公司、凯昇公司报关进口橡胶手套过程中,委托报关协议中的委托方“卢海林”的签字是其或者王某妮所写。

  (7)证人林某康(海南远航船务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开始,海南远航船务公司为海南凯昇公司从香港运输橡胶手套到海口,海南凯昇公司的联系人是卢海林,卢海林负责橡胶手套的报关进口、码头相关费用的缴付、到码头货场联系拉货,并负责到其公司缴纳调柜费、拆箱费、港杂费等相关费用,都由他一个人完成,同一般的代理公司不同。2010年8月30日,卢海林还要求其将他在香港的三个货柜撤销装船,不用安排回海口,并表示一定要让货物从船上卸下来,一切责任及不管产生多少费用,都由他本人负责。经其公司进口的橡胶手套的集装箱从马来西亚或者泰国等国出发到香港到海口都没有开箱、换柜,都是原柜进口。

  (8)证人李某萍的证言证实:其是茂名凯盛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庆宁。2010年7月,茂名凯盛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卢海林的海南凯昇公司进口13票约338吨的橡胶手套,卢海林从海口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传真过来,其盖上茂名凯盛公司的公章后再传真给卢海林,并按照许庆宁的要求将费用汇给卢海林,卢海林将报关单、报关税单及商检、港口装卸费的票据等寄回公司报账。卢海林按照其公司的要求从海口发货到销售客户处,其按许庆宁要求的金额、单价、数量、客户名称等给销售客户开发票。虽然进口橡胶手套的货款是由其公司向灏景发展机构(香港公司)支付,但至今其公司都没有向外支付货款。

  (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凯盛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虽然是李胜利、许庆宁,但黄礼深是两家公司的实际决策者。其受黄礼深的指使为茂名佳昇公司、茂名凯盛公司办理过付汇申请手续。黄礼深、许庆宁、李胜利都分别告诉其惠安贸易有限公司、香港灏景发展机构都是用来在香港帮佳昇公司、凯盛公司“过单”的。佳昇公司和凯盛公司进口的橡胶手套从国外运到香港,再由惠安贸易有限公司、香港灏景发展机构将装运橡胶手套的集装箱从大船上过驳到小船、重新制作二程提单等相关单证,再转运到茂名或海口报关进口。佳昇公司、凯盛公司在海口报关进口的橡胶手套是以佳昇公司、凯盛公司为收货单位,以卢海林在海南注册的公司为经营单位,由卢海林的公司与惠安贸易有限公司、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签订贸易合同,通过卢海林在海口办理橡胶手套的进口手续。惠安贸易有限公司、香港灏景发展机构是佳昇公司、凯盛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公司,它们之间并不是买卖关系。

  (10)证人许某华的证言证实:其是许庆宁的儿子,曾受许庆宁指使接过卢海林从海南发来的橡胶手套,并将手套过磅发往天桥橡胶厂、东南橡胶厂卸货。接货前,卢海林都会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送货车辆的车牌号、司机的联系方式以及货物的重量、运费、装有报关单的随车快件等信息告诉其。

  (11)证人吴某元、邓某兴的证言证实:吴某元、邓某兴是货车司机,曾受卢海林雇佣从海口运橡胶手套到茂名市水东镇,接货人是一个姓许的50多岁男子。

  (12)证人甘某玫的证言证实:其是卢海林的女友。卢海林在海口做贸易,但没有告诉其具体做什么贸易,卢海林平时通过传真机接收文件,然后电话告知别人收到文件。2010年9月2日以后卢海林频繁换手机卡。几天后,其回到卢海林的住处发现他的笔记本电脑不在了,传真机也打包了,桌上什么都没有。

  (13)证人李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系海南凯昇公司办公地点国贸玉沙路富豪大厦B座1903房的房东。2009年8月至10月卢海林租住玉沙路富豪大厦B座1903房,租房时,黄礼深与卢海林一起办理租房手续,卢海林称做外贸生意,黄礼深是老板。经李某辉辨认,辨认出黄礼深就是2009年8月左右陪同卢海林一起租房的人。

  4、物证、书证

  (1)通话清单证实:2010年9月1日,卢海林使用的13929770128电话号码与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的“李先生”多次通话。卢海林确认是其与香港李先生联系有关退柜的事宜,与证人梅某明、林某康的证言相互印证。

  (2)电话号码通讯录证实:该通讯录从梅某明的手机调取,在梅某明的手机里存有许庆宁使用的手机号码名称为“黄礼深员工”以及黄礼深、卢海林注册成立的海南凯昇公司的电话号码,名称为“黄礼深船运”。

  (3)邮件证实:从被告人卢海林的邮箱里提取。卢海林使用的hainankaisheng@163.com邮箱与香港灏景发展机构有两份邮件往来,其中2010年8月17日15时19分发送的邮件,目的港指明为海口,货物品名为新橡胶手套次品。卢海林对此予以确认。

  (4)销售表记载:

  2009年11月19日,客户为麦某,柜号为EMCU1279031,2700包26304吨,关税36452.1,码头费3833.6,并注明“发:11-10”字样;12月4日,客户为麦某,柜号为EISU9094994,2217件,税74032.78元,码头费7477元,并注明“马来、发票、下周四到等字样”。卢海林确认上述销售表系其记录的业务情况。

  (5)对账单、笔迹鉴定书证实:该对账单从卢海林处扣押,记载2009年11月-2010年2月,名为麦某的以下内容:柜号1279031,码头费3833.6元,税费36452.1元,共40285.7元;柜号9094994,码头费3738.5元,税费37016.39元,共40754.89元;柜号9404356,码头费3738.5元,税费37016.39元,共40754.89元;柜号9439101,码头费3337.5元,税费37019.06元,共40356.56元;柜号9000423,码头费3337.5元,税费37019.06元,共40356.56元。卢海林确认,该对账单是李胜利寄给其的,经鉴定,信封上的笔迹为李胜利笔迹。

  (6)境外汇款申请书证实:2009年至2010年,邓某以茂名凯盛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为付款人向香港公司FESTON

  TRADING

  LIMITED(即香港惠安公司)付款的事实,注明系支付进口橡胶手套废塑料货款。邓某确认是按照黄礼深要求,由许庆宁交给其送到茂名工行付汇。

  (7)海口海关缉私局关于商请协助调取证据的函、关于马来西亚顶级手套私人有限公司所提供证据来源等情况的说明、马来西亚顶级手套公司出具的发票、装箱单、提货单、保险单、报关单及附属的集装箱号、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的发票、装箱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委托报关协议、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卢海林先后以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8票橡胶手套,收货单位为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均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伪报品名等报关,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216582.94元。

  (8)出港证、交货记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拆箱作业单证实: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9日,收货单位为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新橡胶手套次品出港的提货人均为卢海林。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茂名市凯盛发展有限公司的明细账、出纳账、申报扣税凭证、电脑、会计凭证、银行日记账、增值税账、进销存明细账以及许庆宁、黄伟光的私章各一枚、茂名市凯盛发展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电脑主机一部等,扣押茂名市佳昇公司会计记账凭证、会计总账、销售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增值税账、银行日记账、增值税账、进销存明细账等。

  (10)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存、取款凭条、转账凭单及流水清单证实:麦某向国外供货商购货后付货款,其中转给广州市农行黄花岗支行姓名为YAPKEANGCHOV的人260余万元,转给广州农行潘锦枝250余万元并通过黄礼深、许庆宁、卢海林代理报关进口以及麦某将橡胶手套销售后,国内买主给其账户付货款的事实。与麦某关于其从马来西亚的橡胶手套生产厂家购买橡胶手套,其将应付货款汇入货款收取人黄恭波指定的账户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

  (11)琼公司法(文)字[2011]47号笔迹鉴定书证实:《委托报关协议》上的“卢海林”的签名不是卢海林所签。与证人王某妮、吴某庄的证言相互印证。

  5、被告人卢海林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黄礼深要求其到海口为黄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事宜,黄在海口联系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公司代理报关。8月底,在黄礼深的组织下,先后三次以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和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橡胶手套,黄礼深提供并让其交给永联通报关公司的报关员王某妮合同、发票、集装箱和提单等报关单证,海关在接受这三票货物的申报后,都对0.48美元的单价提出异议并要求磋商。其与海关磋商价格后,按黄礼深的交代将需要付有关的费用直接通知许庆宁汇款。橡胶手套放行后,其联系车辆将货运往茂名。2009年10月,黄礼深在其租住的国贸富豪大厦B座1903房配备电脑、传真机。其将黄礼深交给其的合同、发票、装箱单、飞捷达公司与茂名佳昇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交给王某妮,向海关申报进口橡胶手套,海关仍质疑所申报的单价,经黄礼深磋商后,按0.55美元的单价征税。12月,黄礼深委托王某妮以其名义注册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1月后,黄礼深进口的橡胶手套改为以凯昇公司为经营单位、佳昇公司为收货单位向海口海关申报。2010年7月,黄礼深除继续以凯昇公司为经营单位报关操作橡胶手套的进口外,又将收货单位改为凯盛发展有限公司。每票货物进口报关时,黄礼深都指派其到船务公司领取提单、接受灏景公司传真件、与报关公司的王某妮联系、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通知许庆宁汇款、缴交税费、提取并发运橡胶手套等。进口的橡胶手套在海关放行后,黄礼深让其联系车辆将手套运往茂名交给许庆宁。每次进口橡胶手套的业务都是黄礼深指挥其办理,由许庆宁负责汇款及在茂名接货。

  飞捷达公司、凯昇公司分别与茂名佳昇公司、茂名凯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都是黄礼深交给其的,其中一些协议书是其签字的,另一些黄礼深交给其时已经签好字,其从未与橡胶手套的买卖双方签订口头、书面的代理协议。飞捷达公司、凯昇公司的印章都由黄礼深自己管理,向海关申报橡胶手套进口的合同都是由黄礼深制作后传给灏景公司盖章,合同上的价格是黄礼深确定的。飞捷达公司、凯昇公司、茂名佳昇公司、茂名凯盛公司都是黄礼深控制的公司,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不用履行,只是为了用于向海口海关申报橡胶手套进口的,这些进口的橡胶手套是从马来西亚等国外销售过来,经香港运到海口的。买主是北际公司、麦某等人,黄礼深只是为他人代理进口,他所收的代理费包括橡胶手套进口所需缴交的税、费。

  海关对其每次进口橡胶手套的品名、价格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取样及价格磋商,其将情况告诉黄礼深、许庆宁后,得知其每次进口的橡胶手套存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进口的橡胶手套都是能使用的新橡胶手套,但在向海关申报时都以进口回炉再生产为由申报为新橡胶手套次品。其在码头现场也看过这些手套,除极少部分存在瑕疵,其他都是没有使用过的,包装后可以直接使用,其认为这些手套不是新橡胶手套次品,但黄礼深要求其申报成新橡胶手套次品。

  2010年9月2日,海口海关通知其到码头将橡胶手套拆柜入库,其告诉黄礼深后,黄礼深要求将配备给其的手机丢弃尽快回茂名,其回茂名将手机卖掉。9月9日其按黄的要求回到海口,带上手提电脑及将他配给其在海口使用的轿车开回茂名水东镇,将车及电脑交给陈土发。

  6、被告人李胜利的供述证实:黄礼深是茂名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的真正老板。2010年5月,黄礼深将一些工商注册申请表给其签名时,其才知道黄礼深将茂名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黄礼深仍然是真正的老板,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卢海林是在海南为黄礼深打工的。

  二、黄礼深是被告人李胜利的姨夫。2008年12月9日,黄礼深向李胜利、邓财兴借用身份证注册成立了茂名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以李胜利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6月30日,黄礼深将茂名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仍以李胜利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礼深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利用该两家公司实施走私犯罪行为,李胜利并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在本案立案侦查后,李胜利出于亲属关系及感恩心理,明知黄礼深是走私犯罪的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包庇黄礼深,严重影响了本案的侦诉活动。2011年2月23日,在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胜利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书面供认了包庇黄礼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胜利出生于1978年8月19日,实施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胜利被抓获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经过。

  3、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侦查机关于2010年9月14日对黄礼深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及将其作为刑拘在逃人员;2010年10月8日对许庆宁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及作为刑拘在逃人员。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胜利的舅舅,黄礼深是李胜利的姨夫。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是李胜利,但黄礼深和黄文是实际控制人,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和茂名市凯盛发展有限公司在茂名、海口报关进口橡胶手套都是黄礼深组织的。由于其比较熟悉银行的业务及人员,黄礼深让其帮助办理茂名佳昇公司递交购汇单证业务。李胜利负责经营汇丰茶烟酒商行。

  (2)证人许某华的证言证实:其曾受许庆宁的指使接过卢海林从海南发来的橡胶手套,并将手套过磅发往天桥橡胶厂、东南橡胶厂。该证言证实许某华在接货过程中并没有收到李胜利的指令。

  (3)证人邓某兴的证言证实:其是李胜利的舅舅,2007年以来,李胜利主要管理经营汇丰茶烟酒商行。其没有在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或领取工资,五个多月前李胜利拿一份材料让其签名,其在材料上签名了,但因其识字不多,不知道这份材料是有关佳昇公司的,更不知道其曾是佳昇公司的股东。

  (4)证人王某妮(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9年8月,黄礼深先与其电话联系,后和卢海林一起与其商谈在海口以海南飞捷达公司名义报关进口橡胶手套的事情,2009年8月至年底,其一共帮黄礼深、卢海林进口10多票橡胶手套。2009年底,黄礼深又委托其帮忙注册成立海南凯昇公司,后来黄礼深将卢海林的身份证、租房合同及公司名称等资料交给其用于注册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卢海林,用了5000多元的注册费用。经王某妮辨认,辨认出黄礼深。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茂名市长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0年4、5月,黄礼深称他拥有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可以代理进口,佳昇公司适当收点代理费,建议其做从越南进口腰果生意,其表示同意。为了控制资金安全,其让叶志华作为股东入股到佳昇公司,其出资60万元入股,由其委托财务人员对佳昇公司财务进行管理,待腰果进口后退出对佳昇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监控及退还入股资金给其。7月,黄礼深安排佳昇公司的注册股东李胜利、邓财兴与叶志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通过林立、叶志华将购买股份的60多万元转交给李胜利。此外,其曾让林立就法人代表的变更问题与黄礼深洽谈,但黄礼深说变更法人代表手续比较麻烦,所以佳昇公司的法人代表没有变更。但是佳昇公司的重要事宜必须由其的代表股东叶志华、黄礼深的代表股东李胜利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其从来没有见过李胜利和邓财兴。该证言主要证实茂名佳昇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由黄礼深经营并控制,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李胜利,但李胜利明知。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茂名市长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2010年4、5月,其代表黄某与黄礼深洽谈合作腰果生意,黄礼深称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是他自己的,李胜利只是黄礼深派出来负责佳昇公司日常管理的人。7月,黄礼深安排佳昇公司的注册股东李胜利、邓财兴与黄某安排的叶志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黄文将购买佳昇公司股权的60多万元通过其转交给李胜利。黄文入股佳昇公司后,李胜利实际上是佳昇公司的普通员工。该证言与黄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7)证人叶志华(茂名市佳昇实业公司的挂名股东)的证言证实:黄某以其名义入股佳昇公司,但其没有出资,没有参与分红,不知道佳昇公司的经营、人员情况,不认识李胜利等人。

  (8)证人梅某明的证言证实:茂名佳昇公司、茂名凯盛公司、海南凯昇公司都是黄礼深控制的公司,其与国外供货商联系、进口橡胶手套、支付货款和通关费用,都是和黄礼深直接联系并交易。其从马来西亚购买橡胶手套,以每吨5万元至6.5万元的包干费包干给黄礼深代理进口,黄礼深在货物从马来西亚发运时开始操作,他先将橡胶手套运到香港,在香港期间,利用其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制作不真实的报关单证,将货物名称由“橡胶手套”改为“新橡胶手套次品”,价格也改低,另外租船将装有橡胶手套的原集装箱运到海口,再让他事先安排在海口的员工以他的香港公司制作的不真实单证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海口员工通过手机短信向其询问集装箱号并联系汽车将货运到其公司。

  (9)证人黄某强(茂名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货运部经理)、李某(茂名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货运部报关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以来,黄某强、李某曾代理茂名凯盛公司报关进口新橡胶手套次品等货物,茂名凯盛公司由黄礼鹏出面联系该业务,但在通知领取税单等海关单证,电话联系不上黄礼鹏时,李某就通知黄礼深。

  (10)证人邱某生的证言证实:其任广州华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曾从茂名凯盛公司、茂名佳昇公司购买过橡胶手套,当时是一个姓黄的人和其公司进行电话联系,姓黄的人介绍可以从马来西亚、泰国进口橡胶手套,并寄样品过来,双方就商品品质、价格、总量等磋商后达成协议,手套是合格正品手套,价格约每吨2万元,但姓黄的人说,给其公司开的发票只能以新橡胶手套次品的品名和每吨4000元左右的价格开,开发票时将吨数多开,价格低开,保持总金额不会有太大差异,是为了保持和他们进口报关时的品名和单价保持一致,因为他们报关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2010年6月,其公司以每吨约2万元的价格向凯盛公司购买12吨橡胶手套,但凯胜公司是以每吨4700多元、数量为53吨给其公司开发票。

  (11)证人李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卢海林是租住其在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B座1903房的人,称做外贸生意,黄礼深是老板,经其辨认,黄礼深就是2009年8月左右陪同卢海林一起租房的人。

  5、书证、物证

  (1)电话号码通讯录证实:在梅某明的手机里存有名称为“黄礼深员工”的手机号码13902548916系许庆宁使用的手机号码,名称为“黄礼深船运”的号码6682688201、089868529072、13929773699分别是茂名凯盛公司、海南凯昇公司、黄礼深的电话号码。与梅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

  (2)银行流水清单证实:户名为李胜利的578900460045001、578900460045704、578900460057733农行账户从2007年7月23日至2011年2月12日间,每月固定与地税、国税部门的结算流水清单以及与烟草专卖部门之间的结算流水清单。该银行凭证与被告人李胜利关于其在茂名经营汇丰烟酒行的供述相互印证。

  (3)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证实:①茂名市佳昇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胜利,公司股东为李胜利、邓财兴,2010年5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叶志华、李胜利,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等文件上有李胜利、邓财兴、叶志华等人的签名。②茂名市凯盛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许庆宁。以上公司登记注册资料、变更登记资料与被告人李胜利、卢海林的供述、证人邓某兴、叶某华、黄某、林某等证言相互印证。

  (4)物料报销单、电汇凭证、入库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0年3月,北际医用塑胶(南昌)有限公司通过黄礼深经营的佳昇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橡胶手套20多吨,单价每吨1.1万元,付货款200160元,但在物料报销单、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品名是新橡胶手套次品、数量为36吨、单价为每吨5560元。2010年6月,北际医用塑胶(南昌)有限公司通过黄礼深经营的佳昇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橡胶手套24吨,单价每吨1.6万元,付货款20.294万元,但在物料报销单、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品名是新橡胶手套次品、数量为36.5吨、单价为每吨5560元。北际医用塑胶(南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某明在上述书证上确认并注明,与梅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

  (5)境外付汇申请书证实:2009年4月1日、2009年9月23日、2009年11月26日、2009年12月10日、2010年1月7日、2010年2月5日,茂名凯盛公司向境外付款6笔,金额分别为77980.8美元、250050美元、200100美元、234603.9美元、141212.3美元、39643.9美元;2009年12月3日及2010年2月5日,茂名佳昇公司向境外付款2笔,金额分别为185798.4美元、97516美元。以上收款单位均为FESTON

  TRADING

  LIMITED(香港惠安公司),付款用途为支付进口新橡胶手套、废塑料货款。经办人邓某确认以上境外付款均按黄礼深要求由许庆宁交给其申请书,其到银行办理。

  6、被告人李胜利的供述证实:李胜利在侦查阶段多次虚假供述其是茂名佳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指使卢海林在海口、茂名等口岸报关进口橡胶手套,在侦查机关出示大量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的情况下,仍隐瞒黄礼深与茂名市佳昇实业有限公司的关系,包庇黄礼深。2011年2月23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李胜利供称其未参与茂名佳昇公司进口橡胶手套的行为,没有指使卢海林在海口、茂名等口岸报关进口橡胶手套,黄礼深是茂名佳昇贸易有限公司真正的老板,公司更名为茂名佳昇实业有限公司后,黄礼深仍以其为法定代表人,但其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分红。其不知道佳昇公司如何进口橡胶手套,因黄礼深系其姨父,又资助其读书上学,所以之前其作了虚假供述帮黄礼深隐瞒。

  7、被告人卢海林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底,姑父黄礼深要其到海口为他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事宜,后其与黄礼深一起到海口租房,由黄礼深联系海南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海南永联通报关代理公司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后在黄礼深的组织下,通过永联通报关公司报关先后三次以飞捷达公司为经营单位和申报单位向海口海关报关进口橡胶手套。报关时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需经黄礼深同意。在橡胶手套可以放行后,其按黄礼深的要求联系车辆将货运往茂名。2009年12月,由黄礼深联系并操作,委托王某妮以其名义注册成立了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没有业务,主要用于橡胶手套的进口报关,相关工作需要向黄礼深请示汇报,公司费用及进口税费均由黄礼深或许庆宁支付,其收款后再从中支取。

  2009年8-12月,其在黄礼深的指派下通过海南飞捷达公司为茂名佳昇公司代理进口20票橡胶手套,2009年12月成立海南凯昇公司后,通过该公司为茂名佳昇公司、茂名凯盛公司进口53票橡胶手套。李胜利虽然是茂名佳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负责人是黄礼深。

  原判认为,被告人卢海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参与以伪造进口货物的海关单证、伪造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多次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关税税额人民币2216582.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胜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海林系受他人指使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卢海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胜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胜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卢海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李胜利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海林不服上诉称:其没有伪造报关单证,只是作为雇员,正常执行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偷逃关税的行为;“马来西亚顶级公司”的销售合同等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缺乏合法性,不能采信;其属于投案自首。

  卢海林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卢海林犯走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卢海林只是黄礼深的雇员,属履行职务行为。成立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目的和具体操作并非卢海林的主观意志,卢海林没有参与商议包税过关,没有走私故意,其行为也不能起到决定涉案货物走私过关的作用;“马来西亚顶级公司”的销售合同等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卢海林没有接触境外公司,销售合同双方也没有到案接受调查确认,不能判定该合同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卢海林主动接受调查,属自首。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卢海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参与以伪造进口货物的海关单证、伪造品名、低保价格的方式多次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关税税额人民币2216582.94元以及原审被告人李胜利明知黄礼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作假证包庇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麦某、梅某明、陈某让、邱某生、王某妮、吴某庄、林某康、李某萍、邓某、许某华、吴某元、邓某兴、甘某玫、李某辉、邓某兴、黄某、林某、叶某华、黄某强等证言、手机通话清单、电话号码通讯录、电子邮件、销售表、对账单、笔迹鉴定、境外汇款申请书、海口海关缉私局关于商请协助调取证据的函、证据来源情况说明、马来西亚顶级手套公司出具的发票、装箱单、提货单、保险单、报关单及附属的集装箱号、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的发票、装箱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委托报关协议、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海关核定证明书、出港证、交货记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拆箱作业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存、取款凭条、转帐凭单、笔迹鉴定书、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卢海林、李胜利的供述等各项证据予以证实,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卢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卢海林没有伪造报关单证,卢海林只是作为雇员,执行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无法决定涉案货物的走私过关,成立海南凯昇贸易有限公司的目的和具体操作并非卢海林的主观意志,卢海林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和共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麦某的证言和卢海林的供述证实,卢海林明确知道橡胶手套是麦某从马来西亚订购,并以包干海关税费、港口费、国内运费等费用的方式委托许庆宁、卢海林进行报关进口,麦某并未向卢海林提供任何有关进口橡胶手套的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等报关所需单证,卢海林也并未向其索要。证人梅某明的证言证实,香港灏景发展机构是由黄礼深经营,用来制作不真实的报关单证用来报关。证人邓某的证言也证实香港灏景发展机构是用来在香港帮佳昇公司和凯盛公司“过单”的。卢海林明知橡胶手套来自马来西亚而不是香港,却依然使用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的合同及单证进行报关,可见其已经知道香港灏景发展机构传真的销售合同及单证属伪造。卢海林的供述证实,用于报关的代理单位海南飞捷达公司、海南凯昇公司与经营单位茂名佳昇公司、茂名凯盛公司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不用真实履行,只是用于报关之用,可见其已经认识到合同及单证的虚假;卢海林的供述及王某妮的证言证实,卢海林见过橡胶手套,知道报关申报的不是橡胶手套次品,而是合格的橡胶手套,在海关对品名和价格产生质疑的时候,卢海林对海关解释手套是准备回炉熔化后作鞋底用,并仍然按照黄礼深的指示,申报成新橡胶手套次品。综上可见,卢海林在其所实施的报关行为中对黄礼深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方式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足以表明其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此外,证人王某妮、林某康、邓某、李某萍的证言及卢海林的供述,与提取的马来西亚顶级手套公司出具的发票、装箱单、提货单、保险单、报关单及附属的集装箱号、香港灏景发展机构的发票、装箱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委托报关协议、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从被告人卢海林处提取的销售表、对账单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卢海林参与实施了提供虚假的销售合同、发票等单证,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橡胶手套的走私犯罪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卢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马来西亚顶级公司”的销售合同等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没有通过司法认证,销售合同双方也没有到案接受调查确认,缺乏合法性,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能采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涉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使领馆的司法认证程序,侦查机关提取的马来西亚顶级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保险单等书证,侦查机关对上述证据的取证过程已经作出说明,其提取过程是海关缉私局侦查处通过马来西亚顶级手套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国张家港市设立的分公司——张家港顶级手套有限公司联系马来西亚顶级手套私人有限公司提取,并加盖了公司印章,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该证据与麦某等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卢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属于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海口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海口海关缉私局《关于卢海林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补充侦查情况的复函》及证人王某妮的证言证实,卢海林是海关缉私局民警通过海南永联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某妮联系让其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时被带回的,其并非主动投案,且其到案后隐瞒真正主犯黄礼深,将责任推给李胜利,没有如实供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属于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海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造的进口货物单证伪造品名、低报价格,多次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关税税额人民币2216582.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胜利明知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卢海林系受他人指使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李胜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卢海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位国

      代理审判员 王晓祯

      代理审判员 田开进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霞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