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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指出,打击文物走私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据法国著名保险集团公司ARGOS估计,世界各地每年被盗窃、被转卖的艺术珍品在100亿美元以上。为了应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各国都用严厉的法律法规惩罚走私文物犯罪,法国、意大利还专门成立了文物保护警察部队。然而,有组织的文物犯罪依然有增无减。走私文物犯罪又与走私香烟、军火、毒品、洗钱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一条条走私明栈暗道把中国文物偷运出境,许多文物往往是出现在境外的拍卖名录上时,我们才知道。为了打击包括走私文物在内的走私犯罪行为,2003年8月4日~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打击走私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全面贯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结合走私文物犯罪的现状,海关缉私部门可以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坚持打防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夯实走私文物犯罪侦查的基础业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缉私资源,全力打击走私文物的犯罪行为。

  (一)打防结合,建立走私文物犯罪的预警机制,加强走私文物犯罪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

  1、缉私部门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以及地方公安部门、工商、金融反洗钱机构等部门之间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增强缉私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走私文物的前期必有一定的预谋阶段。文物保护部门以及地方公安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会发现一些文物违法犯罪现象,缉私部门可以积极地与这些部门加强联系,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信息进行交流,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为了提高海关关员查辨文物水平及文物保护意识。海关总署与国家文物局从1986年开始联合组织培训班,对海关人员分别进行陶瓷、书画、玉器、青铜器等文物鉴定知识的培训,2001年7月,海关总署与国家文物局又联合对缉私警察进行有关打击文物走私方面的专业执法培训。深圳海关还与广东省文化厅签订了《共同打击文物走私备忘录》,双方确定建立固定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方式,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遇到的问题。《备忘录》还明确了双方联手打击文物走私的各自职责,包括文物的鉴定、案件的反馈、情报的传递和保密、没收文物的移交等方面的分工合作。这些合作会有力地提高缉私部门打击防范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经济犯罪分子的目的是获取犯罪收益,并"保护"非法所得,洗钱是他们惯用的手法,控制了犯罪资金的流向,就掌握了打击犯罪的主动权。犯罪资金的流向,主要是通过情报信息来获取的。目前,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控制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系统,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利用计算机系统,从大量的银行报告中筛选出犯罪线索,经过研判后,向执法机构和警察部门提供信息,再由警察开展调查。我国也积极开展反洗钱行动,根据2003年3月生效的三部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负有反洗钱职责,走私文物的犯罪行为涉及巨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可能会被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遍布全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网络可以为缉私部门提供重要的走私线索。所以,缉私部门可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委、外汇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以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为突破口,联合文物保护部门、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重大案情互相通报,建立以情报信息为先导的走私文物犯罪预警机制。

  2、研究分析不同时期境内外文物走私的方式、热点,拓宽情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缉私工作。

  走私文物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单纯依靠现场查验来被动地发现犯罪线索远远达不到要求,缉私部门可以主动出击,纵向延伸情报源,一方面在境内外的重点场所,如古玩市场、文物拍卖市场、文物贩卖比较活跃的地区布建信息员,为我们及时提供可疑线索,注重对行动性情报的搜集和评估,为行动部门提供准确的查缉目标;另一方面是注意了解国内外文物市场的动向,分析不同时期文物走私的渠道、手法和热点,指导现场查缉工作。如大宗文物走私案的查获,往往与细致、准确的情报工作密不可分。

  3、提高科技含量,海关进出境环节加强对重点流向、重点申报的检查,实现阵地控制。

  走私的本质是千方百计顺利通过海关的检查。无论是货运通关、旅检通关还是邮件走私,都属于在海关眼皮子底下的走私,进出境通关现场就是我们的阵地,如何把守阵地,如何在众多的进出关的货物或旅客中发现走私文物的线索,一方面需要依靠海关人员对报关单证的审核分析,对货物的抽查及对旅检通关现场的察颜观色;另一方面需用科技手段来提高检查效率,识别走私文物的蛛丝马迹。在货运监管现场的集装箱检查通道和旅检监管现场的行李物品检查通道安装X光机检测仪等先进设备,对重点流向、重点申报的出境货物进行重点检查,提高文物查缉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如针对货运渠道走私文物常常伪报为工艺品、美术品的特点,对其报关单、流向进行认真分析,尽可能地重点查验,对有过走私记录的文物经营公司、工艺品公司加强监控,发现疑点,追查到底。

  (二)对走私现场拍照、录像,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证据,做好文物的鉴定工作,按照不同渠道走私的特点,顺线排查走私文物的来源、去向,抓捕犯罪嫌疑人。

  走私分子千方百计地要伪装其文物外表或伪造相关的火漆印、外销凭证来冒充可以外销出境的一般文物。如在货运渠道现场查验发现的涉嫌走私文物案件,首先对原始的走私文物存放的方式进行拍照、录像,因为这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伪装方式欺骗海关的重要证据。走私分子一般将文物放到集装箱的最里层,外层则放置向海关申报的正常货物如工艺品等。对走私文物现场的位置、外观、文物的放置方式、包装等进行拍照固定,对涉嫌走私的文物进行清点。以货找人,按照报关单显示的报关员、发货人、收货人等涉案人员,追查真正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然后全面调查走私文物的来源、仓储地、包装地、运输工具等。

  由于我国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只有属于一级、二级或三级的珍贵文物才构成走私文物罪,所以,文物等级鉴定结论是重要的定罪证据。否则鉴定结论出现错误,那可能就会出现错案,如当时轰动中外的原山西省文物局局长张希舜走私文物案。涉嫌走私的一尊木雕彩绘关公坐像,起初鉴定认定为馆藏三级文物,构成走私罪,1996年12月山西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处张希舜有期徒刑3年,2000年3月,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查明涉案文物木雕彩绘关公坐像为清代初期所制,属一般文物,可以外销出境,故撤销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张希舜无罪。从有罪判决到无罪释放关键的证据就是鉴定结论的错误。

  (三)制定详细的讯问策略,深挖余案、串案。

  走私文物犯罪必须是主观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可以通过客观上的行为体现出来。我们可以收集其犯罪证据,一方面在走私现场收集证据,根据走私文物涉及的各个环节搜集证据,用书证、物证等证据说话;另一方面可以制定详细的讯问策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我保护心理,往往寻找借口推说不知这是禁止出口的文物,或借口不知这是走私行为。缉私人员应根据走私文物个案的特点以及掌握的证据,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针对走私文物的来源、去向、以及走私各个环节每个人的分工、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首犯还是累犯、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薄弱环节作为讯问突破口,攻心夺气,说理讲法,指明利害关系,适时出示证据,破除其侥幸心理。由于大的文物走私案件一般属于团伙作案,一个人基本上难以完成文物的收购、运输、走私等全部环节,所以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调查与其近段时间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查明同案犯,通过本案的侦破进一步调查是否还存在余案、串案。

  (四)加强与国际警方的联系,实现打击文物走私的信息共享及文物回流工作。

  走私文物犯罪属于国际性的犯罪行为。文物走私集团拥有密如蛛网的国际网络,文物走私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我国走私文物犯罪的国际化要求我们缉私部门必须加强与国际警方的联系与合作,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国际公约为基础,双方交流不同时期国际文物走私的最新动态、最新走私方式、走私文物的具体对象等,实现打击文物走私的信息共享。

  被盗文物走私出境后的追索和返还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预防走私文物犯罪,减少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措施。不计其数的中华文物流落到世界各地,成为中国人心中永远的伤痛,期盼着它们有朝一日能够重回祖国的怀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追索被盗文物也成为我们打击文物走私的重要工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即开始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问题,并通过出资购买和政府间的友好交往收回了一些文物。如1952年周恩来总理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了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荀《伯远帖》;1993年上海博物馆从香港购回一千二百余件战国竹简;从1986年开始,香港政府每年都把查获的走私文物移交祖国内地等。1997年7月,中国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归还违反缔约国文物出口法律从该国领土出口文物的原则,对今后通过非法手段和途径流失到境外的文物,中国政府将有权在75年内依法提出返还或归还。追索被盗文物不是随便可以进行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被追索文物是被盗文物;二是被追索物确实是文物。国内被盗文物单位如果得知被盗文物已经非法转移到国外,为了追回被盗文物,应尽快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过国家文物局向公安部提出追索文物的请求,然后再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司法协助或者外交途径等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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