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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非法占用园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29

非法占用园地改变园地用途行为的定性

非法占用园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擅自转让园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沙、建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数量标准,应区分不同土地规定了三种标准:(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因此,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掌握在20亩以上,“造成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标准掌握在2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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