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高速路服务区行窃 男子被判拘役四月罚金二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07

中国法院网讯 (覃仪晏 罗信红)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进入服务区仅上个厕所的几分钟时间,车主卢先生和刘女士放车内的两个手提包竟然不易而飞,损失财物数千元。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起高速路服务区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唐某贵在南宁乘坐朋友黄某的小轿车经南柳高速公路往来宾。至来宾服务区时,黄某停车上厕所,卢某贵则在车内等候。在等候的间隙,卢先生也驾车驶入服务区,并停靠在黄某的车辆旁边。车内的卢先生和刘女士下车上厕所时,将手提包留在了车内。这一幕,恰好被在一旁的卢某贵看在眼里。唐某贵心生贪念,趁四周无人,便试着去开卢先生的车门。没想到,车门一拉便开,唐某贵即上车将卢先生的一个卡丹路男士包和刘女士的一个金马豹纹女士包盗走。两个提包内共有现金1900元,三星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数张。

  行窃得手后,唐某贵立即叫朋友黄某驾车离开服务区。车行至来宾城区桂中大道时,唐某贵下车逃走。不久黄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黄某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唐某贵的盗窃事实。4月9日,唐某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并退出全部盗窃所得财物。后经评估,卢先生和刘女士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1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唐某贵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给卢先生和刘女士。

  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念其主动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兴宾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暑期出行的人流日益增多,高速服务区内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频发,车主和乘客在服务区内要提高警惕,即便短时间离车,勿忘锁好车门,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要给窃贼留下作案的“黄金三分钟”。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