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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性离监探亲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罪犯情况进行审查,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2)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期限为三至七天。

  2.特许离监探亲

  (1)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期限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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