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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广告短信也可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在第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否则将必须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现状:个人信息屡被泄露

  近两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如果你刚生过孩子,各种奶粉、月子会所、早教、儿童摄影等的广告电话、短信就接个不停;如果你在网上买一件商品,接下来你的电脑上会经常跳出来一些同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如果你去看过一次楼盘,接下来就会被各种楼盘短信狂轰滥炸……

  2013年2月,某消费者在某保险公司注册汽车救援卡时,发现搜索信息栏中可以随意查找出投保人的信息,包括险种、手机号、身份证号和密码,一应俱全,该数据库公开的保单多达80万页!今年10月,某快捷连锁酒店的住宿客户名单流出,让不少人惶恐;而去年厦门的刘女士就因为快递单上的地址随意丢弃,竟被人上门抢劫,最后抢劫过程中被杀害!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屡屡被泄露,好像已经发展成‘公共’资源,谁都可以收集、贩卖、使用。个人信息的泄露,有时候不仅是消费者承受被骚扰之苦,还会被不法之徒用于非法用途上,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新《消法》:必须经消费者同意

  针对个人信息常被泄露的情况,此次新《消法》作出了保护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新《消法》的一个亮点,这个规定中的‘经营者’既包括了不当收集、贩卖个人信息者,也包括非法使用者,也就是说,现在我们手机接到的各类广告信息,我不知道是谁贩卖我的个人信息,但是我能找到商家,商家作为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新《消法》实施之后,消费者对这些商业广告信息的抵制将有法可依。

  如非法收集、贩卖、使用个人信息,将受到什么处罚?教授解读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既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如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

  举证难,如何正确维权?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明明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但苦于无法举证泄露与贩卖者,难于主张权利。而且,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一般都是侵害众多、群体消费者权益,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个人因为时间精力等成本制约很难单个向法院起诉。

  “在单个个体维权难的情况下,能不能由消协组织替代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损失无法估量的情况下,能不能规定罚款的最低限额?”“有没有办法能约束经营者,让其自觉不进行侵权行为?”

  港、澳、台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比如澳门,对非法泄露、贩卖、使用个人信息的经营者除了有对消费者的详细的赔偿规定,包括精神损失等难以界定的费用,还对罚款的具体数额、追究刑责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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