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金婺刑初字第1447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小忠。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小忠驾驶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经过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上宅村时,从路边一外地人处以5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条巨蜥放在车内,准备加价卖给他人,后其驾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环镇东路某土菜馆销售猪肚等产品时,遇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发现徐小忠车内有乌梢蛇、斑鸠、八哥、巨蜥等多种野生动物,民警随后将被告人徐小忠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鉴定,从其车内发现的巨蜥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小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曹某、郭某、徐某、郭某、陈某、谢某、金某的证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照片,金华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单、野生动物放生记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检查笔录及照片,举报、移交案件登记本,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小忠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小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艳 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 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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