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恩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内刑二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恩宝。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羁押。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恩宝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呼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管恩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初,俄罗斯玛利亚公司电话联系被告人管恩宝,欲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购买萤石粉。同年3月9日管恩宝利用在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条件,未经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利用手中私自保存的印章,以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俄罗斯玛利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约定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向俄罗斯玛利亚公司出售萤石粉240吨,每吨售价300美元。同年5月3日双方又签订合同,约定向俄罗斯玛利亚公司出售萤石粉600吨,每吨售价350美元。
被告人管恩宝组织货源后,伪造报关单证,委托满洲里万利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2011年4月8日经满洲里铁路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萤石粉240吨,每吨申报价格150美元。2011年5月13日、19日、29日又向满洲里海关申报出口萤石粉共计600吨,每吨申报价格126美元。经满洲里海关核定,被告人管恩宝出口计840吨萤石粉,偷逃税款 145322.4元人民币。
被告人管恩宝得知满洲里海关正在调查其走私一事,2011年6月21日主动到满洲里海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管恩宝供述,2011年4月在满洲里海关申报出口240吨萤石粉,当时报关价格150美元/吨,真实价格是300美元;同年5月在沈阳海关申报出口600吨萤石粉,报关价格是126美元/吨,真实价格是350美元,少报是为减少出口成本,偷逃税款多挣些钱;
2011年3月俄罗斯玛利亚公司让我收购萤石粉,具体价格通过电子邮件给我发的004-11号合同附件1、2确定。附件1确定出口240吨萤石粉,价格300美元/吨;附件2中确定出口600吨萤石粉,价格350美元/吨。当时用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附件。我把确认后的合同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俄罗斯玛利亚公司,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的章是我以前在那工作时留下的发票专用章,该公司不知道我出口萤石粉和盖章的事。我让俄罗斯玛利亚公司把货款282000美元打到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账上,之后我把美元换成人民币提出来了;
我从赤峰马某某处购买240吨萤石粉,货到满洲里1550元/吨。从阜新少冷公司姓龚的经理处购买600吨萤石粉,货到沈阳1760元/吨。支付代理公司满洲里万利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包干代理费9200元、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包干代理费103000元。我个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找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支付该公司2000多元;
我以前是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一直用该公司名义与俄罗斯客户联系,这次也用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王某总经理是我以前的领导,我要求他给我提供账户收款,是为了收款时减少风险,保证能收到款。公司不知道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的事,公司和王某没有向我收取费用;
我通过互联网找到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报关所有单据是该公司提供,通过快递邮寄给我。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也是在网上找的,满洲里万利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个朋友介绍的,我把报关用的手续邮寄给该公司的王某乙。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管恩宝从其处购买萤石粉240吨,价格为1400元/吨。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4月管恩宝通过电话联系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萤石粉240吨,5月初管恩宝将004-11号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和盖有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公章的空白纸送到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版的发票和装箱单发到公司,我们在盖有深圳枫迪旺贸易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后办理出口申报。到满洲里办理转关的代理公司是管恩宝自己找的。我公司收取103000元包干代理费,管恩宝将64385.55元关税和包干代理费共计167400元存入我的农行卡里。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4、5月管恩宝通过我公司出口萤石粉,他将报关用的单据以特快专递邮寄我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其他情况不清楚。管恩宝第一批出口四车240吨在满洲里报关,第二批十车共600吨在沈阳报关,满洲里转关出口。
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管恩宝不是我公司的员工,004-11号合同不是我公司签订,我公司从未向俄罗斯出口产品。管恩宝于春节后让我收一笔俄罗斯的钱,他没说什么钱,我也没问。款到帐后管恩宝都提出去了,我们没收管恩宝钱。
6、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证实,2011年3月管恩宝联系我公司要求代理出口,我公司将出口用的7套核销单、箱单和发票邮寄给管恩宝,他收到单据后支付我公司窗口代理费。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少冷萤石厂证实,2011年5月销售给管恩宝600吨萤石粉。
8、管恩宝与俄罗斯玛利亚公司签订合同复印件、翻译件证实,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为售方,俄罗斯玛利亚公司为购方,2011年3-4月订购萤石粉240吨,每吨300美元;同年5月订购萤石粉600吨,每吨350美元。
9、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证实,俄罗斯玛利亚公司支付款项五笔,合计28200美元。
10、证人马某某农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马某某出售给管恩宝240吨萤石粉收到货款280000元,单价为1167元/吨。
11、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金穗借记卡对账单、沈阳海关关税缴款书、铁路货票证实,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出口萤石粉缴纳关税64385.55元,完税价格为715.4元,共429237元。运费71482元、装卸费18000元,关税及运杂费总计为167385.55元。
12、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报关单证证实,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出口俄罗斯萤石粉共计600吨,每吨126美元。
13、满洲里海关的报关单证证实,2011年4月8日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出口俄罗斯萤石粉240吨,每吨150美元,缴纳关税30858.6元。
14、沈阳海关的报关单证证实,2011年5月19日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根据004-11号合同出口俄罗斯600吨萤石粉,每吨126美元,缴纳关税64385.55元。
15、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管恩宝1976年11月17日出生。
16、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出具的管恩宝投案经过证实,2011年6月21日管恩宝到满洲里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
17、满洲里海关出具的管恩宝偷逃税款核定书证实,管恩宝出口萤石粉840吨,应缴税款为240566.55元,已缴税款95244.15元,偷逃税款为145322.4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恩宝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未如实申报纳税额的普通货物出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管恩宝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45322.4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322.4元。
宣判后,管恩宝以“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5月期间,上诉人管恩宝假冒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俄罗斯玛利亚公司签订两份萤石粉购销合同,约定俄罗斯玛利亚公司以每吨300美元、350美元的价格向管恩宝购买萤石粉840吨。合同签订后,管恩宝从赤峰市马某某、阜新少冷萤石厂购得萤石粉后,委托深圳市枫迪旺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代理出口。管恩宝通过伪造报关单证,委托满洲里万利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满洲里报关出口萤石粉240吨,每吨申报价格为150美元;委托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沈阳报关出口萤石粉600吨,每吨申报价格为126美元,此货物经沈阳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由满洲里海关转关出口。对管恩宝涉嫌走私840吨萤石粉偷逃税款数额,经满洲里海关核定为145322.4元。
另查明,上诉人管恩宝得知满洲里海关调查其走私一事后,于2011年6月2日主动向满洲里海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合同附件、海关报关单证、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辽宁省五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记账凭证、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穗借记卡对账单;证人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深圳市枫迪旺贸易公司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管恩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恩宝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未如实申报纳税额的普通货物出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管恩宝提出的有自首等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已充分考虑,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军
代理审判员 孙 屹
代理审判员 程军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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